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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标协会章程

苏州市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苏州市商标协会是全市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权人、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和相关团体以及在商标品牌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商标品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品牌战略与策略,培育自主品牌,打造苏州高知名度商标品牌高地;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商标品牌宣传,普及商标品牌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发挥本团体的专业优势,发展品牌经济,为实现品牌强市,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依法维护会员权益。

(二)组织会员开展商标品牌理论研讨,交流经验,帮助会员运用商标品牌战略提升竞争力。

(三)提升会员商标品牌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增强会员间合作,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有关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团体等单位;

(五)个人会员:对商标品牌理论有相当造诣的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商标品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如实反映情况,依本会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服务;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由本会收回授予的相关荣誉。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人数的3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21年4月17日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协会概况